近日,山東省出臺關于解決無戶籍人口落戶方面的政策,除了解決好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規定的人群落戶之外,山東還專門對4類人群的落戶問題作出了規定。 這4類人群是:收養人員、滯站流浪乞討人員、棄嬰和打拐找不到父母的人員、因婚嫁流入山東省而無戶口的人員。 山東方面規定,要全面登記既不符合收養法規定又無法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的被收養人員的戶口。 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后,因不符合收養條件而私自收養形成的無戶口人員,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具有親緣關系的,可直接在收養人家庭所在地登記戶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通過親子鑒定排除親緣關系的,收養人居住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動員其將被收養人送交民政部門指定的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救助機構登記戶口。 全面登記生活無著的滯站流浪乞討人員戶口。對滯留社會救助管理機構3個月以上且無法查詢核實身份、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救助機構提出落戶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后登記戶口。 另外,山東省規定,要全面登記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戶口。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或被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由社會福利機構提出落戶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后登記戶口。 因為婚嫁問題沒有落戶的人群的戶口問題也會得到解決。因婚嫁等原因流入山東省的無戶口人員,要根據口音、生活習慣、親屬關系等途徑查明原籍,核實是否登記戶口。原籍無法查清的,公安派出所可根據調查情況,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后登記戶口。 更多詳情:上戶口親子鑒定 |